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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免税政策截止到本月底

夏天 一池秋水
2024-08-27

导读: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一批延期的税收优惠。

(链接:文件来了!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延续到年度 )

不同的政策延长的期限不同,以下政策执行到3月底,从4月份起不再享受优惠。各位小主要特别关注,做好税收安排:

政务工作汇报

01


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02


四大行业免征增值税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03


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04


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05


疫情捐赠免增增值税、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06


对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小结一下:

      湖北的小规模纳税人、四大行业等免征增值税的政策都到月底到期了,纳税人要注意梳理好相关收入,该确认的收入、该开票的票要在月底完成,不要因工作疏忽白白增加税负。

         

        2021年,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有望预缴享受,若1-3月份有发生上述捐赠事项,请关注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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